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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001)的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移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票的提交
移动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0月21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基金管理人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移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官方微信(微信号:交银施罗德)和官方APP(交银基金),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身份验证程序后登陆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投票时间: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载的表决时间为准)。
移动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纸质投票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2年11月21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移动网络方式表决时,以最后一次有效的表决为准。
(4)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或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无法辨认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表决参与人需于权益登记日实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网络表决票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2楼
联系人:郝婷婷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业务受理不受影响。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基于此次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删除权证和中小板,相应调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增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并修改基金合同中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同步进行修订的其他部分条款,以及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修改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等事项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
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
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
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无注明,以上表决意见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受托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4.未填表决意见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
5.本表决票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于2022年10月21日公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和本公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因证件号码发生过更新或其他原因不确定其基金账户当前所使用的证件号码,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查询。
4.具体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请参见《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正文。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则其授权无效。
6.若本基金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7.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fund001.com)并打印等方式获取,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月1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本次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增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对《基金合同》原“第五部分基金备案”进行调整,增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修改投资范围
将“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删除权证和中小板,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持续成长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修改投资策略
删除权证投资策略。
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2、股票投资
……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四)修改投资限制
变更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持续成长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6)项、第(7)项、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修改风险收益特征
变更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如下: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增加估值原则、修改估值方法等估值相关内容
新增的估值原则、变更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摆动定价机制: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同时对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净值的确认、特殊情形的处理等基金资产估值相关的内容进行更新。
(八)增设C类基金份额
增加“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表述: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与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的内容一并调整。
(九)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在《基金合同》相应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
(十)除根据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外,基金管理人拟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本基金实际操作的需要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一)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参照本说明的附表。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规则并提前公告。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严格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基金合同前后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
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分
前言
八、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持续成
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
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持续成
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2X年X月
X日至202X年X月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的 《关于交银施罗德持续成长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交银施罗
德持续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的转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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